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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系列报告(三)公司自行解散清算案例分析及清算中应当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来源: | 作者:陕西德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4-10-17 | 57 次浏览 | 分享到:
PART 03
公司解散清算系列

案例分析及

应当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引言:公司解散清算,是指负有公司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进行全面的清理和处置,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财产,最终彻底终结公司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法律行为。公司解散清算制度是公司法规定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按照组织主体和启动程序的不同,公司清算又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强制清算也可以说是对自行清算的救济和补充。本文将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公司自行解散清算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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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清算案例
看公司清算路径选择


案例一


(2021)最高法民申2336号——公司自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对公司申请进行强制清算。


瑞翔公司自行清算期间,张建贵、马飞以瑞翔公司存在“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情形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对瑞翔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瑞翔公司怠于清算的事实。(2019)宁民终306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1月6日送达张建贵、马飞后,田志军于2019年11月13日向马飞发送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根据张建贵、马飞提交的2020年8月29日《宁夏瑞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纪要》记载,瑞翔公司已经完成了审计,田志军与张建贵、马飞就审计费用问题进行了协商,各方表示待解决审计费用问题后再行商议。可见,原裁定认定田志军存在与张建贵、马飞自行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意愿,瑞翔公司不存在强制清算的情形,并无不当。


案例二


(2024)新01民终5442号——公司未经依法清算程序即注销登记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某某物业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经简易注销程序予以登记注销,未经清算程序,且该注销时间在本案原一审案件审理过程中,故高某、周某作为某某物业公司的股东应当对某某物业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三


(2022)苏02民终3047号—公司在强制清算程序之后又开展自行清算的,自行清算不发生清算的法律效果。


本案中,甲机械制造公司在工商登记注销之前,先后进行了强制清算和自行清算:甲机械制造公司被锡山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程序之后,因无法清算,法院于2019年6月5日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清算组应当申请注销甲机械制造公司。但随后甲机械制造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召开股东会,决定注销甲机械制造公司,成立清算组。2019年9月5日,甲机械制造公司形成清算报告,清算组成员均在清算报告上签字,并于同日办理完毕工商注销登记。虽然从表面上看,甲机械制造公司工商注销登记是因为自行清算中清算组申请办理所致,但由于强制清算程序是公司出现解散事由而未能自行清算条件下的一种司法救济措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的后果是公司权利义务消灭、公司注销、公司法人终止,即甲机械制造公司工商注销登记是强制清算程序的必然结果,即便没有自行清算程序,甲机械制造公司也应当在强制清算程序之后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由此可见,甲机械制造公司的工商注销登记与甲机械制造公司的自行清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在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甲机械制造公司股东无权再作出股东会决议自行清算,此后的自行清算为无效清算行为,不产生公司清算的法律效果。

综上,不论是自行清算还是强制清算,清算组都要遵循法定程序完成清算行为,否则清算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公司股东为逃避债务,会通过虚构清算报告等方式开展自行清算并完成公司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引起公司清算责任纠纷,因此本团队律师特将公司在自行解散清算过程中应当重点注意的事项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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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过程中
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一.关于职工方面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1.公司决定解散前应履行听取工会及职工意见的前置程序


新《公司法》施行后,第十七条新增了“公司解散或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听取工会、职工意见前置程序”等内容,即公司决定解散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建议公司在决议解散公司前,通过召开职工大会、发送邮件或书面通知等形式收集、整理员工意见;公司股东会在审议解散公司议题时应将整理的工会及员工意见作为附件提交股东。


需要拓展说明的是:若未履行听取职工意见的前置程序,会导致公司解散决无效吗?我们认为,新《公司法》并未就违反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行为作出无效认定的规定,该条款亦非效力性强制规定,因此若未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履行前置程序,属于公司未依法保障职工知情权、建议权,并不构成公司决议解散无效的事由。


2.应当制定公司职工安置方案、优先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为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公司清算组应当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并通过现场说明会、邮件、公告等形式向公司职工进行释明。通过与全体职工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劳动仲裁等司法程序确认终止劳动关系、补偿方案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时,应明确约定职工离职前应配合办理的工作交接或相关职责,以及员工不配合工作的违约责任或法律责任,避免清算过程中出现重要资料缺失、时间延误等不利情况。

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清算组在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后,应优先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





二.清算组对股东未实缴出资的
追缴权限问题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系清算财产。那么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对于股东尚未缴的出资是否应当全部追缴?我们认为,在股东实缴的出资无法覆盖全部债务时应当追缴,但在股东实缴出资部分已足够覆盖清偿公司全部债务时,此时应当对清算组追缴股东出资的权利予以限制,避免导致股东出现不配合的情况,以减少不必要的流程加快清算工作进程。



三.清算组处置财产应当遵守《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结合《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在破产受理前一年内有无偿转让、低价转让,或在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的等不利于债务人财产行为的,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清算组人员处置公司财产行为要符合上述规定,不得无偿转让公司财产、放弃债权。



四.清算组通知“已知债权人”时的特别
注意事项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清算组应当将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部已知债权人,即法律规定清算组除公告通知全体债权人外,还应当书面(例如邮寄)通知已知债权人。因此在司法实务中,部分法院认为股东等清算义务人仅以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不构成对已知债权人的有效通知的,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部分公司在决议解散时,熟悉公司业务的员工可能早就已经离职无法联络,因交接不规范或管理混乱等原因,公司应付账款清单或供应商往来情况实际无法查明,清算组对已知债权人的确定存在盲区,因此仅能通过报纸公告形式通知债权人。


另外,若清算组因怠于通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赔偿范围应当是“合法清算情况下债权人可获取的全部利益”,因此需考虑其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五.国家出资企业自行清算应当特别
注意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家出资企业在自行清算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就解散清算事宜履行监管部门审批及相应报批手续。国家出资企业清算注销属于“三重一大”中的重大决策事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之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公司清算注销事项作出集体决策,并报请有审批权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资产处置前应进行评估。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清算时,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六.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
法律后果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之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若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实践中,公司工商登记部门在办理注销前会要求全体股东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则应当按承诺及法律规定对债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结语:公司自行解散清算是实现公司清算注销的常用方式,效率最高,在流程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能够将股东风险降到最低,但由于公司清算是一个复杂且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过程,清算义务人、清算组成员以及公司股东都应充分了解并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并应尽可能平衡股东、职工、债权人的各方主体利益。因此建议在清算前聘请专业人员提前开展法律尽调,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公司清算路径及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最大化降低,以确保公司清算程序的合法、有效,最终使公司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使公司、股东均能安全、顺利地退出市场。


本系列完结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