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岩、李旭辉
土地经营权作为我国盘活农村土地的特色创举,为农村的要素市场活动注入活血。但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的界定不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性质的复杂难定等原因,致使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中出现各种纠纷。本文讨论土地经营权正常存续期间,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消灭或迁出、标的土地被征收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时,土地经营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常见情形
政府决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性质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其上不宜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获得,当村民整户迁出所在集体,或者整户去世时,由于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其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
如当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法律争议,并经过司法程序审理后,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可能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效或部分无效,从而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由于土地的物理灭失,其上权利自不存在。如自然灾害导致的土地淹没、滑坡等,使得原有土地无法继续使用致使土地经营权归于消灭。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放弃权利是其自主处分权利的一种表现。在实务中,可能存在多种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选择放弃其权利,如经济因素、个人意愿等。
二、出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情形时的权利救济
(一)
土地被征收时,原土地经营权人可要求征收机关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在土地经营权存续期内,相关土地被征收,由于土地承包经权只能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立,当农村土地被征收时,集体土地变更为城市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动归于消灭。
此时,经营权人的救济有二:①经营权人对土地投入资金、种植作物、建造必要设施的,地上附着物补偿金应当由土地经营权人取得。②向原土地承包人主张减少不能履行部分的经营权流转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设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1.(2021)云0622民初2853号,朱绍云、何在林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裁判观点:合法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荒山开发转包合同》合法有效。争议焦点包括土地经营权无权处分、合同签订时地块性质及流转手段合法性、补偿费用分配。经查明,双方未无权处分第三人土地,合同签订时地块为荒山,流转手段合法。因此,原告作为实际投入人,享有青苗补偿款及合同期内临时租用金增加部分。土地增值费由双方共同原因产生,故各享50%。合同因征收终止,被告应退还原告未使用年限的荒山承包费。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支持了原告相应诉讼请求。
2.(2020)粤5303民初417号,刘友与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六都村委高田村西坑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裁判观点:土地承包方有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且该流转行为不因未向发包方登记备案而无效,故确认涉案《租山合同》有效,土地经营权流转合法。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归所有者所有,村民小组通过协议约定归集体所有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实际种植人的合法权益,不予采纳;青苗补偿款应支付给实际种植人。
(二)
因上述适格承包权主体消亡,原土地经营权人可以主张合同救济
该种情况下,需区分有无继承人以讨论救济路径:
①原承包人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原土地经营权人可以向其继承人主张补偿,但应当以继承人继承的财产范围为限。原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已经迁出所在集体的,自不再具备享有土地承包权的资格,故土地承包合同解除。土地经营权合同应当事人的消亡和客观原因已无变更或继续履行的可能,但其流转期限尚未届至,有权获得补偿。
②原承包人无继承人的情况下,原土地经营权人无权向村委会主张补偿、继续耕种等事项,若继续耕种构成侵权,应当赔偿。若以入股方式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根据企业形式的不同,具体的后续处理也有差异,但受资本维持至约束,都应当办理相应的减资。包括召开社员会议或股东会、通知债权人、变更登记等。
1.(2024)辽0181民初2094号,新某与赵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裁判观点: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承包户内所有承包人,当承包户内所有承包人均去世,且无其他承包人时,土地承包合同应依法终止,土地应由发包方收回。被告非案涉土地承包户成员,亦未与发包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故其耕种案涉土地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法院未采纳被告关于已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并支付转包费的辩解,因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合同真实性和转包费支付事实。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承包费的诉讼请求。
2.(2024)辽0181民初4331号,新民某委员会与陈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裁判观点:当土地承包户内所有承包人均去世,导致承包户整户消亡时,土地承包合同应依法终止,土地应由发包方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管理。案外人耕种已终止承包合同的土地,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侵权人按照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标准支付土地承包费的诉讼请求。
(三)
因土地承包权人过错导致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不能履行,原经营权人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无论生效法律文书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放弃权利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都属于承包人的过错,不同于整户消亡时合同当事人不存在而导致寻求救济困难的情形。此时原土地承包经营人存在,可请求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经营权人因此产生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2015)平民二终字第453号,贾义伟与胡爱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裁判观点:在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致土地无法交付土地经营权受让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解除后,已收取但未履行部分的承包款应予返还。
三、经营权人利益保护的实务建议
由于土地经营权的特殊性,权利人只能基于土地承包人的让渡而获得经营使用的权能。从权利特性来看,其劣后于土地承包权;从取得方式看,经营权人无法同所有权人直接建立关系。但从流转协议应在集体经济组织处备案的相关规定来看,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监督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因此在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时,可以寻求三方共同对话,约定好当土地承包经营权非因土地灭失、被征收原因消灭时,土地经营权人得否继续耕种、能否获得补偿、是否给予优惠政策等事项。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鼓励当发生土地经营权流转争议纠纷时,当事人和村委会协商解决。同时《土地承包法》规定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土地经营权应当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向村委会备案,这即表明村集体对该土地经济收益之流转表示认可,当土地之上的承包经营权异常消灭殃及其上的土地经营权时,基于村集体转让同意的初期意见,可通过协商解决经营权延续的问题。
当已预见可能发生土地经营权消灭情形时,尤其是整户消亡时可能出现难以寻找追偿对象的窘境,应当尽可能明确关于征收情况下经营权人的征收补偿分配、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不能履行时的违约责任或返还金额、等事项,减轻和避免土地承包经权消灭对土地经营权人的权益损害。
土地经营权的存在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在为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消灭。若原承包人仍存在,土地经营权人可依据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向其主张违约责任或者请求返还流转价款,因征收丧失经营权的,还可获得征收补偿。若原承包人已整户消亡,尚有继承人的,原土地经营权人可以对继承人主张返还流转价款;无继承人的,无权向土地所有人请求继续耕种或补偿。不论在哪种情形之下,原经营权人皆不能主张继续耕种等对土地的使用权能。因此,在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时可以预先约定相关事宜,以避免届时存在的权利损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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