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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讨 | 允许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特殊情形
来源: | 作者:陕西德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4-11-14 | 926 次浏览 | 分享到:

仲裁协议是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意,亦是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的基础和前提。普遍认为,仲裁协议的效力仅及于签署各方,仲裁协议不能约束非签署方。然而,随着经济活动趋多和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为了更广泛地确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有观点提出,在特定情况下,仲裁协议可以超越书面形式的限制,不仅约束签署方还能将效力扩张至某些特定的非签署方,即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但同时仲裁协议在某些情形下对非签署方产生效力,势必会和合同的相对性产生冲突。


本文将基于现行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区分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当事人合并、分立或死亡情形下的仲裁协效力认定


二、债权债务转让情形下的仲裁协效力认定


三、委托代理情形下的仲裁协议效力认定
(一)有权代理情形

(二)无权代理情形

(三)构成表见代理的,仲裁协议是否约束被代理人、第三人存在争议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不同于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实务中各地法院对此持有不同观点:


1.认为仲裁效力对被代理人、第三人有约束力的观点理由:

被代理人对于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承担全部内容,表见代理下形成的权利外观及于仲裁条款。


2.认为仲裁效力对被代理人、第三人无效的观点理由:

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除非被代理人选择追认仲裁条款的效力,否则不应受到该仲裁条款的约束。

参考案例:2017)湘01民特45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代他人作出仲裁意思表示必须有明确授权,而不能推定或表见代理,和融投资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车宏莉对代理人就仲裁意思表示有明确的授权,车宏莉现申请确认《三诺生物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无效,明确表示其未授权代理人签署该协议,也未对此予以追认,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仲裁条款系车宏莉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仲裁条款对车宏莉不具有约束力。


四、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对管辖约定不一致的情形

例如,主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担保合同未约定争议解决条款,或主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担保合同约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那么仲裁条款能否约束担保人?



五、关于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与法人之间,各自签署的仲裁协议效力扩张问题


(一)母公司、子公司各自签署的仲裁协议互相不发生效力扩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可以明确的是,仲裁协议效力不能仅基于母子公司关系扩张,要确定仲裁协议对子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必须严格确定合同条款是否为子公司设定了权利与义务、子公司是否已经实际履行合同内容或明确表示接受仲裁条款。此外,部分学术观点认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合同订立过程具有完全的控制力时,应当适用“公司面纱刺破”原则,由母公司对合同债权人承担直接负责。


(二)法人、分支机构各自签署的仲裁协议是否互相发生效力扩张实践中存在争议




1.认为仲裁效力及于法人/分支机构的观点理由: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可由法人承担


明确规定仲裁效力及于法人/分支机构的仲裁规则:《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3版)》第十六条、《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示范仲裁规则》第九条、《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0版)》第十二条、《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2年版)》第十六条、《南宁仲裁委员会(南宁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22)》第十四条。


2.认为仲裁效力不及于法人/分支机构的观点理由: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总的来说,现行法律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有明确的限制,除《仲裁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外,实践中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通常持谨慎态度,遵循限制性原则。在判断仲裁协议效力是否可以扩张时,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仲裁合意是关键因素。


END

作  者 /  高 旸 珂  /

陕西德辉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甘肃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擅长领域:金融法律纠纷、不良资产处置、并购重组及破产业务、民商事诉讼业务、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曾代理多起民商事诉讼案件、建工类纠纷;擅长合同起草、审查、修改与企业法律风控工作;为多家企业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曾参与承办了青海省投集团等十七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等多个破产项目。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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