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1088条)、离婚经济帮助(1090条)和离婚损害赔偿(1091条)并成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旨在给予在离婚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倾斜保护,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原则实现,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与原《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以上三大救济制度在适用情形、救济的范围和标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使得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实现作用。本文就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进行简要解析。
一、立法沿革
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对家庭的建设贡献较大,在离婚时可请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的权利。我国在1980年《婚姻法》中首次确立了夫妻财产制,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时设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同时首次确立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该条规定确定离婚经济补偿适用的前提为“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由于大部分家庭都未约定分别财产制,而采取共同财产制,使得该制度自实施以来使用率明显偏低。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颁布施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删除了原《婚姻法》中对“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限定,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也即不区分夫妻之间的财产制度,只要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在离婚时,均有权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
二、适用条件及适用情形
《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补偿适用的情形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三种情形,但离婚经济补偿实质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是对于一方因家务劳动而付出的沉没成本的补偿,经济补偿适用的情形应不限于上述三种,只要能够认定离婚时一方对婚姻的投入尚未转换为现实利益,即可按照对方获得的人力资本价值进行补偿数额认定。
离婚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一方未提出的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且离婚经济补偿需在离婚时提出,我国目前对于在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存在不同观点,在司法实务界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三、补偿标准
《民法典》规定,离婚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但并没有就补偿标准作出具体的规范。目前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结婚时间长短、被请求经济补偿一方的经济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家务劳动的负面影响来综合判断,大部分法院支持离婚经济补偿金额在5万元以下,在个别案例中会支持10万、15万元或更高的补偿金额。在(2022)湘1381民初51号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十七年之久,期间被告生育了三个小孩长时间无法参加工作,即通常意义上的“全职妈妈”,在抚养子女、做家务等方面被告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基此,本案从婚姻存续时间及投入家务劳动时间两个方面予以考量被告家务劳动经济价值的确定,判定从事家务劳动一方获得经济补偿5万元。在(2022)闽0582民初3653号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林少瑜主张其自结婚后就全职在家照顾子女,负担更多家庭义务,请求蔡清彬支付家务经济补偿金5万元,蔡清彬在庭审中认可林少瑜全职在家照顾子女的事实,承办法官根据双方婚姻存续时间7年、生育子女2人、女方全职在家、家中有男方父母帮忙照顾、生活开支由男方寄回全部负担、女方文化水平高中、婚前无工作、家庭开支中等、男方经商收入一般、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经济补偿金2万元。
同时,离婚经济补偿实质上补偿的是没有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家务价值,在适用该制度时应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从事家务劳动是夫妻履行家庭义务的体现,并非只要一方有家务劳动的付出即可当然得到对方补偿,如果另一方未从事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的事务,但为家庭生活、生产经营也尽了家庭义务,积累了夫妻共同财产并用于离婚分割,且双方所尽义务大致均等,则无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基础。
从某种意义上讲,离婚经济补偿的适度极为重要,在没有客观补偿标准的情形下,不宜过度追求诉讼的数量和补偿的金额,过高或过低的经济补偿标准,都会向社会释放错误信号。离婚经济补偿的标准不应激励家务劳动较多一方义无反顾的付出和鼓励家务劳动较多一方的配偶无所顾忌的索取,而是要激励家务劳动分工中付出较多一方为避免受到损害而采取预防措施,同时让受益方因忌惮有可能会面临的补偿而选择分担家务。人民法院的裁判要从有利于引导社会朝着均衡家务劳动分工的方向发展,从而促进和改善性别分工造成的男女不平等。
孙若军:论离婚经济补偿|前沿 《家事法研究(2022年卷)》
/ 乔 晶 /
陕西德辉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婚姻家事与私人财富产品中心总经理
社会职务:西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委员会副秘书长
教育背景: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处理涉及房产、股权等财产分割的婚姻家庭及继承纠纷,通过遗嘱、赠与、股权等多种工具相结合的方式,提供针对家族财富、私人财富传承的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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