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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讨|第三方公司支付工资情形下 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探析
来源: | 作者:德辉研究院-王伟国 | 发布时间: 2023-11-17 | 905 次浏览 | 分享到:
生活中我们习惯于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来衡量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但在现实中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同时具备一些情形,双方也会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探析。

生活中我们习惯于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来衡量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但在现实中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同时具备一些情形,双方也会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探析。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日申请人马某入职被申请人A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安排在某项目上干活,负责安装除尘器。双方约定工资为500元/天。2023年4月15日,申请人马某在项目上卸钢材时,钢材下方的方木滚落,钢材将马某的左手砸伤。申请人马某受伤后被同事送往兰州某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拇指开放性损伤、左拇指桡侧指固有动脉断裂、左拇指桡侧固有神经断裂、左拇指屈肌腱不全断裂、左拇指末节指骨骨折、左拇指指间关节脱位”。住院期间(2023.4.15-2023.4.22)产生的医疗费申请人马某承担了536元,剩余的由被申请人A公司承担支付。出院后双方就申请人马某受伤赔偿款协商未达成一致。申请人马某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在2023年4月15日受伤时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辨称:一、被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申请人系与第三方产生合同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从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从未达成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意。并且2022年,被申请人与第三方B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需要的技术服务项目、内容发包给乙方,乙方通过其技术平台和专业资源完成甲方的委托,并基于此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项目服务人员。乙方指派的项目服务人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甲方也不承担向项目服务人员支付相关报酬的责任,相关报酬由乙方自行处理。项目服务人员在工作中受到的工伤由乙方自行承担。”故申请人实际是由第三方指派给被申请人提供服务的。后续申请人与第三方B公司的合作单位C公司签订了《自由职业者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欢迎您马某,与我司签署本协议并为我司合作伙伴(B公司)提供服务”,以上协议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实际上系申请人与B公司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由C公司代B公司支付服务费,被申请人只是实际用工的一方,因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二、即便认定双方存在法律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也只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二、仲裁委员会审理观点

本案中,据查明的事实,申请人经他人介绍进入案涉项目干活,负责安装除尘器,工资报酬与被申请人现场负责人口头约定,由被申请人通过案外C公司向申请人按月进行支付。工作期间,由现场负责人李某和施工人员黄某对申请人进行考勤、工作安排、提供工具,吃住由被申请人统一安排。申请人受伤后,被申请人承担了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综上,本委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已经符合了劳动关系的特征,应当依法予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虽与C公司签订了《自由职业者服务协议》,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未受该公司的管理,本委对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确认申请人与2023年4月15日受伤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最终,裁决书作出后被申请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裁决现已生效。

三、案例评述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首先都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其次申请人于2023年4月1日-2023年4月15日期间提供的“安装除尘器”工作是被申请人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被申请人经营范围中包舍建设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等);最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明确载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打卡考勤管理并依据考勤情况发放工资、申请人请假需汇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会受到罚款等处罚措施,可以充分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形成了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已具备劳动关系的建立必要条件,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进行劳动,接受被申请人的管理,领取被申请人发放的工资,申请人工作内容是安装除尘器,该工作内容是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四、德辉观点

判断案涉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用工者责任的前提是厘清申请人在受伤时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基于从属关系,向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性劳动,由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其最核心的判断标准为是否具有从属性。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事实上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组成部分。简单来说,劳动关系的建立必要条件是“主体适格、管理从属、劳动组成”。因此,在法律关系具备从属性等劳务关系的显著特征的情况下,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也应当认为双方已形成实施劳务关系,应当按照劳动法律关系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相关法条链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王伟国/

陕西德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沈阳化工大学学士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侵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工伤认定纠纷等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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