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将为大家阐释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案中关于“揭露日的确定”问题。该案以法院查明的自媒体质疑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的日期作为揭露日,揭露日的确定直接影响到本案事实部分的查明和认定,对案件最终的审理结果起到关键作用。
一、导语
2021年11月12日,广州中院对投资者诉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是我国首例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一审法院对各被告共判赔约24.59亿元。陕西德辉律师事务所将通过本周发布的系列文章为大家通过揭露日的确定、交易因果关系的明确、中介机构和董监高的责任认定等角度全面分析我国首例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
本篇文章将为大家阐释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案中关于“揭露日的确定”问题。该案以法院查明的自媒体质疑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的日期作为揭露日,揭露日的确定直接影响到本案事实部分的查明和认定,对案件最终的审理结果起到关键作用。
二、什么是揭露日?
揭露日意味着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在此日及之后在法律上视为已向全市场揭示,向市场发出“该发行人此前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的警示信号,给予市场重新判断证券价值和此前投资决策的机会。如果投资者在揭露日之后仍然坚持(在利好型虚假陈述情况下)买入,则由此造成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予以支持。如果揭露日确定得更加“靠前”,则“可索赔区间”会相应缩短,其整体结果往往对被告较为有利。
“虚假陈述的揭露和更正,是指虚假陈述被市场知悉、了解,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只要交易市场对揭露文章存在明显的反应,即可认定市场知悉虚假陈述行为。”
三、康美药业案揭露日的认定过程
康美药业的立案调查公告日是2018年12月29日,而法院采信的自媒体揭示日则是网络开始出现质疑康美药业财务造假信息的2018年10月16日,法院确定的揭露日要提前2个月有余。
有以下两点理由:
一是自媒体质疑报道的主要内容,与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财务造假性质、类型基本相同。特别是质疑报道中关于康美药业在货币资金等科目存在较大造假的猜测,在之后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得到了证实,满足揭露行为的一致性要件;
二是自媒体揭露内容引发了巨大的市场反应。康美药业股价在被自媒体质疑后短期内急速下挫,走势与上证指数、行业指数的走势存在较大背离,可以认定市场对于自媒体的揭露行为作出了强烈反应,说明自媒体揭露行为对市场显现出很强的警示作用,满足揭露行为的警示性要件。
根据现行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制度精神以及我国法院过往的裁判情况,虚假陈述的揭示多采信“监管揭示”或“发行人自行揭示”。即,多数案件中系将立案调查公告日、事先告知书公告日或处罚决定书公告日确定为揭露日,或者在发行人自行更正虚假陈述信息的情况下将该日确定为更正日;而适用“新闻媒体揭示日”作为揭露日的案件则相对较少。
四、结语
从一审判决的情况来看,诉辩各方对揭露日问题没有发生观点争议,但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客观事实情况和市场反应承认自媒体揭示的法律地位,仍树立了采信“新闻媒体揭示”的典型案例,对于后续类案处理提供了新思路。
本篇文章以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案中揭露日的确定为切入点,为大家讲解了揭露日对法院审理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性,下一篇文章将为大家讲述该案中明确交易因果关系对系统风险剔除的确定和非系统风险因素的考量,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