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从中介结构责任承担的角度,继续分析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案。康美药业案一审判决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会计师承担100%连带责任”的结果成为了舆论热点。
2021年11月12日,广州中院对投资者诉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是我国首例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一审法院对各被告共判赔约24.59亿元。
上篇文章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案中因果关系的明确(系列二)以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分析对本案的影响,本文将从中介结构责任承担的角度,继续分析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案。康美药业案一审判决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会计师承担100%连带责任”的结果成为了舆论热点。
一、本案对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
对于正中珠江所及其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正中珠江所相关审计人员违反执业准则,导致财务造假未被审计发现,正中珠江所应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杨文蔚作为正中珠江所合伙人和2016年、2017年康美药业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活动中因重大过失造成正中珠江所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应当在正中珠江所承责范围内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行为能否当然成为免责情形
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行为能否足以使之免责,必须要结合虚假陈述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会计师出具的具体意见进行综合判断。例如,证券发行人的虚假陈述行为仅集中于年报中的某一重大事项,但财务报表整体上没有广泛性的重大错报,则如果会计师对此事项出具了保留意见,那么应可认为其具备免责的条件。但如果证券发行人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财务报表整体上难具真实性和可信度,而会计师仍然仅对部分事项出具了保留意见,则仍要具体分析会计师的勤勉尽责程度再进一步判断。
三、结语
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会计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前提仍需实质审查其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故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的最核心内容仍是会计师在个案中的具体工作,而非仅仅根据审计意见的类型进行判断。应予重视的是,包括会计师在内的各相关中介机构责任具有“专家责任”的性质,更宜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出发、还原到当时的工作背景和工作场景进行判断,而不宜从结果“倒推”衡量。
本篇文章为大家讲解了一审判决对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认定,下一篇文章将为大家讲述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案中董监高的赔偿责任及其后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