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1088条)、离婚经济帮助(1090条)和离婚损害赔偿(1091条)并成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旨在给予在离婚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倾斜保护,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原则实现,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与原《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以上三大救济制度在适用情形、救济的范围和标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使得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实现作用。本文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简要解析。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以物质的形式,对过错行为造成的财产和精神损害,给予婚姻当事人中受害的一方补偿,使受害一方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救济,使过错方受到制裁和惩罚。同时对他人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促使婚姻当事人自觉遵守婚姻义务,营造和谐家庭,创建和谐社会。
一、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在原《婚姻法》第46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性规定,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现实中,当一方存在如与婚外他人生育子女、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时,非过错方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但并非所有过错都会引起离婚损害赔偿,判断是否为该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应当从过错程度、过错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经常性及过错行为损害夫妻感情的严重性等方面综合考虑。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过错”,是指过错一方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婚姻义务或家庭义务的行为,并且该过错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这一结果的原因。
二、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对无过错方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予以补偿和救济,让过错方受到应有的惩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提出主体仅限于无过错方的配偶,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为有过错一方,将第三人排除在外。如果双方都存在《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如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而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任何一方都没有资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提起时间
无过错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既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主张,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调解离婚后提出,或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8条、89条之规定,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诉讼离婚的,若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若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法律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就该请求单独提起诉讼;若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提起诉讼,若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就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无过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两条删除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中关于“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的规定,以及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7条关于“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规定,应当理解为,无过错方在离婚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不受时间限制,此种修改更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同时,离婚损害赔偿条件之一是因过错行为导致双方离婚的结果,如果当事人不提起离婚而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亦不予支持。
四、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86条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两类,一是物质损害赔偿,一是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积极财产的减少和消极财产的增加。确定过错方应当承担的物质损害赔偿数额时,应以因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对无过错方财产利益产生的实际影响为准进行确定,即应当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参照《民法典》第1179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赔偿标准。同时,还可综合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双方的年龄及健康状况、无过错方受到的实际损失等因素。
解释同时规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该解释第5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在处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时,还应考虑婚姻关系的持续时间、过错程度及过错持续时间、过错方经济负担能力和当地一般水平等具体案件情况,对于婚姻关系持续时间长、过错反复发生或持续发生的,其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痛苦越深,过错方应付出更多的赔偿。
五、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
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需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因婚姻关系的私密性,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较为困难和复杂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1)过错方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如悔过书、保证书等)或口头陈述;(2)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证明、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或家庭暴力告诫书;(3)由过错方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与他人同居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明;(4)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与他人结婚的证明;(5)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6)能证明一方有过错的照片、消费记录、行程记录等;(7)邻居、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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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乔 晶 /
陕西德辉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婚姻家事与私人财富产品中心总经理
社会职务:西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委员会副秘书长
教育背景: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处理涉及房产、股权等财产分割的婚姻家庭及继承纠纷,通过遗嘱、赠与、股权等多种工具相结合的方式,提供针对家族财富、私人财富传承的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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