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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讨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阶段系列研究专题报告(四)投资人退出路径研究之实物分配
来源: | 作者:陕西德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4-08-29 | 777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物分配退出概念
概念厘清

多数私募基金的分配形式原则上以现金分配为主,非现金分配为辅。但在基金进入清算期或触发特定条件时,基于基金及投资人的整体利益或与特定投资人达成的相关协议约定,基金管理人可选择采用非现金的资产/权益向投资人进行分配。


基金的现金分配

指基金进行分配前,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的相关收入(包括基金来源于投资项目的分红、股息、利息及项目处置收入、临时投资收入及其他收入)进行处置及变现,并在扣除基金应支付(或预留)的费用、税费、债务及其他义务的金额后向投资人进行分配。


基金非现金(实物)分配

如果基金尚未完成对项目的变现退出,投资人希望退出投资基金但无法实现份额转让,此时可能会考虑基金直接将实物资产分配给投资人。亦即基金管理人不对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进行变现,而是将该等资产或权益直接分配(转让)给投资人。非现金分配的资产通常包括:公开交易证券(限售期已届满且其他限制亦已解除的证券)、不可公开交易的证券、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权益、其他资产。

实物分配退出优势

实物分配退出的双赢选择

基金的实物分配退出,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有利于提高私募基金的运作效率(包括基金清算工作的推进);对于投资人而言,有利于有效避免股票短期变现导致的价值减损;对于整个证券市场而言,有利于股价及市场的稳定。


实物分配的税负优势

在股票实物分配方式下,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的实物分配被视为“视同销售”,即分配给投资者的实物股票的公允价值被认定为该资产的转让收入,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基金和投资者的应税依据。


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的实物分配股票主要涉及两个纳税环节:一是在实物股票分配阶段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二是在基金投资者获得股票后进行减持阶段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因此,公司制投资者则受益于居民企业间股息分配的免税政策,可避免双重征税。



实物分配股票的适用条件及关注要点

2022年7月8日,证监会发布《证监会启动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支持私募基金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启动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工作,并将结合试点工作的实践情况及时总结评估,推进完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

实物分配股票的适用条件

实施细则的适用情形

(1)适用基金条件:备案主体(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2)适用股票条件:所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已解禁股份(不含股票股利、战略配售、上市后定增等)

(3)减持股票范围:适用减持规则的方案及相应的分配安排,实物分配需考虑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额度的使用情况;

(4)减持额度: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可以占用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额度进行股票分配,也可以占用大宗交易减持额度进行股票分配,占用减持额度后,相应扣减该基金的总减持额度。同时,在基协备案的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适用反向挂钩机制。


不适用情形


申请流程


股票实物分配案例


私募证监会试点股票实物分配执行中

应关注的问题



申请、审批及非交易过户流程的完善

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流程,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证监会试点股票实物分配与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现有分配条款的衔接

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流程,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证监会试点股票实物分配与减持相关规定的衔接

明确试点政策与减持规定的关系,确保操作合规。



实物分配的流程

实物分配方案的确定

实物分配方案一方面取决于基金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是否可以进行实物分配、分配方案、方案制定主体、定价机制等内容需在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基金管理人需通过内部决策流程来确定实物分配的可行性和具体方案。如基金合同中约定经私募基金管理人单方决定或经一定比例的投资者同意即可进行实物分配,则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如基金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基金可以采用实物分配方式,则全体投资者(或基金合同约定的符合表决数量的投资者)应就实物分配机制另行协商一致修改协议相关条款或作出同意实物分配处理安排的决议。如部分LP不接受非现金分配方式,可以考虑:


事先调整个别投资者利益

基金投资时,存在因个别投资者诉求而导致基金投向高风险项目,而其他投资者不愿意接受该等高风险项目非现金资产的可能。此时可以考虑在投资前事先约定,使该等投资项目的非现金资产仅分配给意向投资该标的的投资者,而剩余投资者则同意基金继续展期。政府投资者可能更关注长线持有和税务优惠,对实物分配有较高需求。机构投资者关注资产配置和流动性,对实物分配有一定需求。个人投资者可能更关注短期收益和变现能力,对实物分配需求较低。


(1)国有资本投资者

相较于普通投资者,国有资本在面对实物分配时常常受到更多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约束。例如,在上市公司进行股票实物分配后,政府引导基金等国有资本投资者可能直接持有该公司的股票。对于这些国资背景的投资者来说,新增对上市公司的投资通常需要经过复杂的内部审批程序,有时甚至会与其内部管理规定相冲突。此外,国有资本对上市公司的投资还可能影响其所有权性质。尽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已经对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或受让国有股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相比现金分配方式,接受股票实物分配并自行决定出售确实增加了国资背景投资者的操作成本,也可能带来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另外,对于特定的国有资本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如果计划进行实物分配,还需要确认是否需要履行相应的资产评估手续和进场交易等程序。


(2)商业银行投资者

由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商业银行自身开办以及银行集团内其他附属机构参与的各类跨业通道业务纳入并表监管,纳入银行集团的全面风险管理,并特别关注银行集团内各附属机构借助通道业务进行的融资活动,关注由此引发的各类风险以及产生的监管套利、风险隐匿和风险转移等行为,避免风险传染。因此,商业银行及其理财产品可能会基于监管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和风险评级压力,对于理财产品对外投资形成未变现的资产,特别是通道类的定向资管产品产生的违约资产,作为受益人接受原状分配的主观意愿较低。


基金清盘后协助处置非现金资产

一些国有背景的投资人通常不接受非现金分配,这种情况下,可以由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与该等出资人签署补充协议,由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在基金清盘后协助处置该等出资人应获得的非现金资产。由于实物分配涉及到各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具体的分配方案宜依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具体机制取得投资者认可,从而降低实践中发生争议的风险。


实物分配的定价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在基金文件中明确规定非现金资产的定价机制。


1.对于公开交易的证券

通常以分配决定之日之前或之后一段时间(例如5-10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证券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其价值。


2.对于即将实现公开上市交易的证券

通常以该等证券的上市交易价格与上市后一段时间(例如5-10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证券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其价值。


3.对于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资产

通常按照基金管理人单独选定的或与咨询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共同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值确定其价值。对于前述1、2中采用分配决定之日之后的证券市场价值作为定价参考的,将导致基金管理人在分配决定日后才能确定最终的基金分配价值,因此在该等情况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各合伙人最终应分配的证券前,将先预保留一部分证券,以便于最终分配的价值调整。


管理人制定非现金资产的分配方案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合伙人大会审议根据定价结果制定分配方案是非现金分配方式的核心环节,管理人制定好非现金资产的分配方案后,为了避免日后发生争议,建议管理人将分配方案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或合伙人大会审议,并取得投资人签字确认同意的书面文件。


分配比例及对象

通常情况下,全体投资人应按出资比例共同参与非现金分配,除非全体合伙人事先同意仅向特定投资人定向非现金分配,其余投资人进行现金分配或继续持有基金份额。


在全体合伙人均参与非现金分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做出非现金分配决定之日(“非现金分配决定日”)即视为基金已经处置了相关投资项目并已按照现金分配的顺序向各投资人及基金管理人完成了分配,包括基金管理人或关联方应取得的业绩报酬。在仅特定投资人参与定向非现金分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需事先确定所有投资人间接持有的非现金资产份额,并确保未参与非现金分配的投资人认可定向分配安排且定向分配机制不会影响其他投资人的经济利益。


办理非交易过户

基金分配未上市公司股权涉及投资标的企业的股东变更及企业登记机关的工商变更程序,分配上市公司的证券涉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证登”)办理非交易过户。对于因自身投资政策等原因不接受非现金资产的投资人,通常需委托基金管理人或第三方协助变现资产,但变现过程中产生的价值波动、损益变化及相关税费均需由该投资人自行承担。


中基协清算备案

AMBERS系统清算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报告,否则,将被视为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私募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AMBERS系统中办理私募基金清算备案,具体而言,需在系统中完成如下工作(非现金分配与现金分配的操作要求相同):


办理税务信息申报和注销

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应先行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并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文书。非现金资产分配过户过程中可能被主管税务机关视为财产转让,要求基金和管理人就投资人就收到的实物分配办理税务信息申报,并可能要求缴纳所得税、印花税、增值税等税款。


实施资产分配方案

办理非现金资产的处置/转让手续管理人在实施非现金资产的分配方案时,通常需要向投资人提供标的公司股权的权属证明文件(如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要求标的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通常来讲,一般采取股权转让的形式进行,出让人是基金(作为被投资公司股东),受让人是各LP。


1.对于可在公开市场交易的非现金资产(通常为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的证券品种)而言,其分配通常可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制度(例如非交易过户程序)办理,相对简便。


公司型/合伙型基金所持证券的非交易过户可在中登公司柜台办理。中登公司在办理非交易过户时,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

注: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申请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之前,必须履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否则相关的证券将无法顺利完成非交易过户手续。


契约型基金所持证券由于通常系管理人名下持有,通常无法在中登公司办理非交易过户。


2.对于无法在公开市场交易的非现金资产(通常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或股份,或是下层基金或合伙制SPV的份额),可以通过各自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处置/转让手续,具体而言:


3.基金合同内有对其进行非现金分配的相关约定,但在实务中往往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和困难,例如:被投资企业自身甚至其股东或出资人不同意配合办理资产过户等手续,需要管理人提前与被投资企业沟通。基金投资人众多而导致的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给投资人后标的公司的人数超过法定上限的风险,需要提前进行筹划。


下期将为大家带来私募基金退出阶段的税务处理,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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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待续